【港區國安法】任何人在香港境內外觸犯國安法條文 均可被檢控

政治

發布時間: 2020/07/01 01:19

最後更新: 2020/07/01 01: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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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陳國峰攝)

《港區國安法》昨深夜刊憲,趕在七一前生效。當中羅列四大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,最高刑罰可囚終身監禁。有關法例亦列明「效力範圍」,強調任何人,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,以及非港人在香港境內觸犯國安法,都可被檢控。而任何人在香港境外,作出針對危害香港國家安全的行為,亦屬違法,回港隨時被檢控。

在條例的第三章《罪行和處罰》中訂明,在香港境內犯罪的行為,或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境內,就是在香港特區內犯罪。當中,亦包括在香港註冊的船舶,或航空器內犯罪的人士。

而香港永久性居民,或在港成立的公司、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,即使在香港以外,觸犯國安法規定的犯罪行為,都屬違法。非港人在香港以外,針對特區實行本法規定的犯罪的,亦適用本法,均可定罪處刑。

另外,條例第四章亦列明,案件的管轄,法律適用和程序,除需要駐港國安公署「出手」的三項特殊情況,香港特區對本法規定犯罪案件,均行使管轄權。

條例亦訂明,任何人要就危害國安犯罪案件提出檢控,均需經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。但該規定不影響就有關犯罪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並將其羈押,也不影響該等犯罪嫌疑人申請保釋。

責任編輯:李淇